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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酒协联手协作推动区域酒业发展

  8月14日,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吉林省酒类流通行业协会、辽宁省酒类行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伊春市联合签署协议,携手推进东北地区酒类行业发展。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员参加了会议。协议内容全文如下:



  作为我国酒类行业重要的发展区域,东北地区的酒类产业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行业地位。2014年,东北地区白酒实现产量166.9万千升,占全国的13.28%;葡萄酒实现产量24.43万千升,占全国的21%;啤酒实现产量619万千升,占全国的12.6%。从产量上看,东北地区的主要酒种产量规模在全国占比较大,而东北三省人口数量为1亿多一点,占全国的8.22%,由于东北酒主要为地产地销,加上外来产品销量,可以看出,东北人均酒类消费量较大,是全国酒类重要的消费地区之一。


  从目前东北地区的酒业情况看,还存在着结构松散、产业同构度高、互补性不足、竞争大于合作、产业协作力缺乏、流通秩序较乱、营销模式落后、人才匮乏等状况。东北地区酒类产业如何形成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经济共同体,形成像四川、贵州“中国白酒金三角”以及“苏鲁豫皖”那样战略发展格局?如何利用当前国家经济战略机遇,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推进东北地区酒类行业同步快速发展?亟待加强探索、研究和合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协同发展的指示要求,抓住东北地区一路一带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推进东北地区酒类产业协同发展,加强行业协作,抢占行业制高点,黑龙江酒类流通协会、吉林省酒类流通行业协会、辽宁省酒类行业协会,本着“加强联合、统筹发展,构建区域酒业经济一体化,促进东北地区酒业的共同繁荣”的指导思想和“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的合作原则,经协商决定建立东北地区酒类行业协作机制,并达成以下框架协作协议:


  第一条 协作宗旨


  按照“优势互补,协作共赢”原则,参与协作的三省酒类协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东北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酒类产业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协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东北地区酒业经济协作,并在协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协会推动,企业参与”的方式推进区域间协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酒业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行业协会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酒企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东北地区酒产业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资源整合、产业规划、市场布局、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改善协作环境、深化协作内容、落实协作措施、提高协作效益和水平,推动东北地区酒产业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 协作要求


  东北地区酒类行业协作组织应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协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省际之间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心、支持和推进东北地区酒类产业发展,逐步构筑东北区域酒业中的知名品牌,增强区域酒行业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积极与其它兄弟省市行业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为本区域企业拓展外埠市场搭建良好平台。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搜寻整理国家、其他省市区、本区域酒类政策、产业、市场等方面信息,不定期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东北地区酒类产销信誉信息系统和信誉披露制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手段,提供本地区诚信优质酒类产销企业的相关信息,发布相关消费警示和不良酒类产销企业信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资讯。


  第四条 协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协作,拓展协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协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东北地区省级协调会议制度。不定期轮流召开酒业发展协调会议,研究确定区域酒业协作的战略、方针与机制,协调解决区域酒业协作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东北地区酒类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轮流召开


  由东北地区酒类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参加的联席会,研究落实酒业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通报东北三省酒业发展的情况,交流经验。联席会议应针对区域酒业协作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商讨对策。


  设立固定的联络和工作机构。各省酒类协会明确负责区域协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协调相关会议、活动和联席会议相关事宜,处理东北酒业协作交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论坛安排


  根据东北酒类行业发展需要,每年召开一届“东北地区酒类行业协作与发展论坛”,以此作为推动区域酒业协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与联席会议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下一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定。论坛的规模、形式、内容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三省协会协调会议商定。


  第六条 本协议2015年8月14日签署。一式三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各方代表签字:


  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吉林省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辽宁省酒类行业协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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